1.七言絕律以首句入韻為正例,不入韻為變例;五言絕律以首句不入韻為正例,入韻為變例。這正變之分是從唐人絕律統計出來的,以多見者為正,少見者為變。
2.近體詩用韻甚嚴,無論絕句、律詩、排律等,都必須一韻到底,而且不得通韻。出韻為近體詩的大忌。古來近體詩之出韻者,千首中難見一二,何況千數百年來,傳抄難免有誤,自然不可為訓。
3.近體詩以平韻為正例,仄韻非常罕見。仄韻絕律,往往也可認為入律的古風,因為近體詩畢竟是以平韻為主的。
4.原先詩的首句本可不用韻,其首句入韻是多餘的,即使首句入韻,也不把它算在韻數之內。詩人們往往從這多餘的韻腳上討些自由,所以有偶然借用鄰韻的辦法。盛唐以前還偶一為之,但到了宋朝卻成了一種風氣。首句借用鄰韻可分為八類:東冬、支微、魚虞、佳灰、真文元寒刪先、蕭肴豪、庚青蒸、覃鹽咸。
5.盛唐以前並不十分講求黏對,尤其黏法更不重要,但到了宋朝以後,黏對便已成為金科玉律了。
6.詩病中,孤平最重,失對其次,失黏再次,上尾最輕。所謂上尾便是相鄰兩聯的出句句腳聲調相同,例如都是上聲或去聲等。此外,亦應避免兩個同調的仄聲在一起,如”上上”等。若能做到一句之中,四聲遞用,出句句腳上去入俱全,這便是詩學格律的最高境界。
7.七言詩句第一個字的平仄,無論在任何情形之下,都可以不論。
8.五言詩句或七言詩句最後五字不是”平平仄仄平”者,則該五言第一個字可以不論平仄。
9.五言詩句或七言詩句最後五字中的第三字亦可不論平仄,合標準式為正例,不合標準式為變例。因此種變例拗體會與古體詩格律混淆,應儘量避免,否則也應儘量救之。
10.本句自救:同一個句子裡,第一字該平而用仄時,則第三字該仄改用平。本救法可與對句相救合用,即本句自救而對句又相救。此例包括:
仄平平仄仄平平
平仄仄平平仄仄
(上述兩種格式在中唐之後已成為風尚,可不視為拗)
仄平平仄平平仄
仄平平仄平
11.對句相救:出句某字該平而用仄時,則對句同位置的字該仄改用平。
12.特殊句法:”平平仄平仄”和”仄仄平平仄平仄”,多數用於尾聯的出句,為唐人的一種風尚。
13.特殊句法:”仄仄平仄仄,平平平仄平”(七言後五字同),即出句第四字拗,而於對句第三字救。通常置於起聯。此類特殊句法不得用於排律。
以下則再舉例說明全部的拗救格式:
1.七言第一字拗,可不救。若救之,則:
a.本句自救
平平仄仄平平仄 -> 仄平平仄平平仄
平平仄仄仄平平 -> 仄平平仄仄平平
仄仄平平平仄仄 -> 平仄仄平平仄仄
仄仄平平仄仄平 -> 不允許(犯孤平)
b.對句相救:對句第一字平仄相反即可,但對句若為仄平仄仄仄平平,應再本句自救成仄平平仄仄平平。當有此種情形時,出句可再本句自救,則聲調更為諧和。
平平仄仄平平仄,仄仄平平仄仄平 -> 仄平仄仄平平仄,平仄平平仄仄平
仄仄平平平仄仄,平平仄仄仄平平 -> 平仄x平平仄仄,仄平平仄仄平平
2.五言第一字(七言第三字同)拗時,除非是平平仄仄平的格式,否則可不救。若救之,則:
a.本句自救
仄仄平平仄 -> 不允許
仄仄仄平平 -> 不允許
平平平仄仄 -> 不允許
平平仄仄平 -> 仄平平仄平
b.對句相救
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 -> 不允許(犯孤平)
平平平仄仄,仄仄仄平平 -> 仄平平仄仄,平仄仄平平
3.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同)拗時,應儘量救之(宋人則多拗而不救):
a.本句自救
仄仄平平仄 -> 不允許
仄仄仄平平 -> 不允許
平平平仄仄 -> 不允許
平平仄仄平 -> 仄平平仄平
b.對句相救
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 -> 仄仄仄平仄,x平平仄平
平平平仄仄,仄仄仄平平 -> 不允許
4.對於五言平平仄仄平格式拗第一字(七言第三字同),雖可本句自救,但常伴隨出句五言第三字拗之對句相救,成為:
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 -> 仄仄仄平仄,仄平平仄平
此外,又常與特殊格律仄仄平仄仄,平平平仄平共用,成為:
仄仄平仄仄,仄平平仄平
綜合上述,七言第一字拗救較簡易,甚可不救,故不再贅述。五言合律的格式大體可列表如下:
1.仄起
x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 (基本式)
x仄平平仄,仄平平仄平 (對句本句自救)
x仄仄平仄,x平平仄平 (對句相救與本句自救)
仄仄平仄仄,x平平仄平 (特殊格律,用於起聯)
仄仄仄仄仄,x平平仄平 (特殊格律,出句需有入聲字)
2.平起
x平平仄仄,x仄仄平平 (基本式)
平平仄平仄,x仄仄平平 (特殊格律,用於尾聯)
因此雖然拗救體例甚多,但實際合律的形式並不多(以五言第三字之拗必救的情況而言)。讀者可依上述整理出來的五言詩句合律格式作詩即可,若七言則只要上頭加兩個字,並注意偶數字的對法即可(第一字可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