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史—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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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史—墨法

文章李廷玉 » 2014-06-05 06:50 AM

讀史—墨法
殺人者死其從墨*
呂氏春秋許去私
秦律原來寬縱甚
未施刑子法私施
(末句私、施字重、犯韻不避)

*(漢)荀悦《漢紀》:
吾與諸侯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及盗抵罪。

《呂氏春秋•去私》:
墨者有鉅子腹䵍,居秦,其子殺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長矣,非有他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誅矣。先生之以此聽寡人也。」腹䵍對曰:「墨者之法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此所以禁殺傷人也。夫禁殺傷人者,天下之大義也。王雖為之賜,而令吏弗誅,腹䵍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許惠王,而遂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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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讀史—墨法

文章李廷玉 » 2014-06-07 11:49 AM

(二)讀史—約法
禁殺令天經地義
命償命約法之威
生賠死死奚回復
微沛公吾誰與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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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讀史—墨法

文章李廷玉 » 2014-06-12 12:35 PM

(三)墨學—鬼神之明
誅報昭彰寄神明
疑神畏鬼亦人情
未知焉賞將焉罰*
寧信靈通天志貞**

* 上博楚簡《鬼神之明》:
今夫鬼神有所明,有所不明⋯及伍子胥者,天下之聖人也,鴟(夷)而死。榮夷公者,天下之(亂)人也,長年而沒。如以此詰之,則善者或不賞,而暴(者或不罰)。吾因加「鬼神不明」,則必有故。其力能致焉而弗爲乎?吾弗知也;意其力固不能致焉乎?吾又弗知也。此兩者歧。吾故曰:「鬼神有所明,又有所不明。」此之謂乎!
** 〈天志〉,《墨子》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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