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木香李 » 2012-09-30 09:19 AM
依據國際法有關領土取得的法律依據第一即是發現 discovery,其次是有效佔領 effective occupation。就釣魚台一案,日本人均不能依此取得主權。釣魚台因在礁層之上,依據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領海及大陸礁層取得之原則,首為領土自然延伸原則Geographical Natural Prolongation,釣魚台在大陸板塊延伸的大陸礁層(或稱大陸棚 Continental shelf)之上,且為我國歷史水域(historical territorial water),自古均在宜蘭縣版圖之內。據聞一九四一年東京法院亦曾判決釣魚台是台北州的一部分,印證了日據時期日本政府認為釣魚台屬於台灣管轄。
日本意圖擴張周邊之版圖,釣魚台、獨島(日稱竹島)、千島群島(日稱北方四島)、沖之鳥礁都無法得到國際法之支持。甚至琉球之地位在國際法中,日本也未必站得住腳。日本至今均不敢在國際法院中提出主張。
有關釣魚台之金縷曲僅為個人對國情時事之舒懷。本版不是國際法論壇,當不需對此議題大做文章。所提諸點,僅供談助。多謝各位指教。
木香再拜
外交部聲明及公報彙編
一、民國六十年六月十一日外交部聲明
中華民國政府近年來對於琉球羣島之地位問題,一向深為關切,並一再將其對於此項問題之意見及其對於有關亞太區域安全問題之顚慮,促請關係國家政府注意。
茲獲悉美國政府與日本政府即將簽署移交琉球羣島之正式文書,甚至將中華民國享有領土主權之釣魚台列嶼亦包括在內,中華民國政府必須再度將其立場鄭重昭告於全世界:
(一)關於琉球羣島:中、美、英等主要盟國曾於一九四三年聯合國發表開羅宣言,並於一九四五年發表波坦茨坦宣言規定開羅宣言之條款應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應僅限於本州、北海道、九洲、四國以及主要盟國所決定之其他小島。故琉球羣島之未來地位,顯然應由主要盟國予以決定。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所簽訂之金山對日和約,即係以上述兩宣言之內容要旨為根據,依照該和約第三條之內容,對琉球之法律地位及其將來之處理已作明確之規定。中華民國對於琉球最後處置之一貫立場為:應由有關盟國依照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予以協商決定。此項立場素為美國政府所熟知,中華民國為對日作戰主要盟國之一,自應參加該項協商。而美國未經此項協商,遽爾將琉球交還日本,中華民國至為不滿。
(二)關於釣魚台列嶼:中華民國政府對於美國擬將釣魚台列嶼隨同琉球羣島一併移交之聲明,尤感驚愕。該列嶼係附屬臺灣省,構成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分,基於地理地位、地質構造、歷史聯繫以及臺灣省居民長期使用之理由,已與中華民國密切相連,中華民國政府根據其保衛國土之神聖義務在任何情形之下絕不能放棄尺寸領土之主權。因之,中華民國政府曾不斷通知美國政府及日本政府,認為該列嶼基於歷史、地理、使用及法理之理由,其為中華民國之領土,不容置疑,故應於美國結束管理時交還中華民國。現美國逕將該列嶼之行政權與琉球羣島一併交予日本,中華民國政府認為絕對不能接受,且認為此項美日間之移轉絕不能影響中華民國對該列嶼之主權主張,故堅決加以反對,中華民國政府仍切盼關係國家尊重我對該列嶼之主權,應即採取合理合法之措置,以免導致亞太地區嚴重之後果。
二、民國六十年六月十七日外交部發言人談話
外交部發言人魏煜孫頃就美日於十七日簽署移交琉球羣島正式文書一事,發表談話如次:
我國政府對琉球羣島及釣魚臺列嶼之堅決立場,業經於六月十一日外交部聲明中加以明確說明。中華民國政府與人民對其擁有領土主權主張之釣魚臺列嶼亦竟於此次轉移中連同琉球羣島一件併交予日本一點,認為絕對不能接受。
中國政府茲再鄭重要求,美日兩國政府立即採取合理合法之措施,以尊重我對該列嶼主權之主張。
三、民國六十一年五月九日外交部聲明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琉球羣島之地位問題,向極關切,並曾迭次宣告其對於此項問題之立場。
茲美國政府已訂於本(六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將琉球羣島交付日本,且竟將中華民國享有領土主權之釣魚臺列嶼亦包括在內,中華民國政府特再度將其立場鄭重昭告於世界:
對於琉球羣島,中華民國政府一貫主張,應由包括中華民國在內之二次大戰期間主要盟國,根據開羅會議宣言及波茨坦會議宣言揭櫫之原則,共同協議處理。美國未經應循之協商程序,片面將琉球交付日本,中華民國政府至表遺憾。
至於釣魚臺列嶼,係屬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分。此項領土主權主張,無論自地理位置、地質構造、歷史淵源、長期繼續使用以及法理各方面理由而言,均不容置疑。現美國將該列嶼之行政權與琉球一併「交還」日本,中華民國政府堅決反對。中華民國政府本其維護領土完整之神聖職責,在任何情形下,絕不放棄對釣魚臺列嶼之領土主權。
初學乍練
方家祈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