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凡 寫:一.此詩聯以自對〔當句對〕而相對已相當有說服力展示對仗的合理及合律,也是被現今詩壇普遍認知,何必另尋蹊徑解讀呢?
如僅以當句對視之,則祇能說此詩頸聯確乎不允當,正因為不祇是當句對,而是利用了當句對,以及雙字複合名詞中前一字的形容詞屬性之彈性,而造成了可以錯位修飾的異趣。這不是另闢蹊徑的解釋,而是儘量勾求,不繩墨、不拘解作品而已。
李凡 寫:二.不同意以詩評凌駕故定的原則.
此論亦與卞版詩作無關,我認為卞版己符合現時公認詩律原則.〔五年或十年前可能有人不認同當句對,但現在認同已是主流.〕
我想您說的是「
固」定原則。
評審任何作品都有規矩,規矩是不能凌駕的。
但是作品的表現是比較複雜的問題。李凡先生假設「若有人寫出〔南朝四百八十寺. 多少樓台煙雨中. 〕同等份量的作品在香港可入選,在台灣卻注定要落選的」這就要看在台灣的哪裡了。台灣不僅有一種評審、一種比賽、一種眼界。還是請毋亦毋必以視之的好。
至於您對我「
詩評凌駕原則」的指教,非常感謝,我會檢討。不過,現在不是您所說的多少年以前,這裡沒有認同不認同當句對的問題,我曾經說過:「如僅以當句對視之,則祇能說此詩頸聯確乎不允當」,但是我在評審現場認為此詩可入優選的重要理由不是作者其誰(我根本不知道作者是誰),沒有甚麼「
隨時而改準則、對其他作者不公平」的問題。我對此作的重視反而是它彰顯的寫作手段,請詳下。
至於「
顯然張詞長的意見並非事先釐定的原則,而是事後的說服解釋」,我也必須先嚴正地說明:每一篇參賽的作品都可能有值得評審再三推敲其主觀「評審原則」的表現,每一篇作品也都可能出現直接衝擊古典格律的險招兒,評審讓步與否,不是一個人的事,而是要經過反覆推敲與斟酌的。
尤其是我們在不該表達意見的時候,也會主動退出討論或投票,以示不傷害自己特別有(正、反)意見的作品。(我今年在評審會上就特別退出對於其中一篇作品的討論,也就是為了最低度的公平。)
李凡先生如果認為卞版的作品「
是好詩,得獎實至名歸」足見亦非斤斤於守一律以為天下律者,那麼應該理解:當句對在過去幾乎沒有出過錯位修飾的例子──在評審現場我說的是「從來沒有出現過錯位修飾的例子」,當然也就不能以「
卞版己符合現時公認詩律原則」為足。此陽台秋望之可貴者,反而在不意間嘗試了一種新的變格。
無論如何,評審不是沒有原則,或率性以好惡凌駕原則,而是在遇上了特殊的作品之後,一個負責任的評審會反省他多年來浸潤的教養,長時間累積的成見,如果作品打開了他的眼界,他會感激那位參賽者提醒了一個大傳統裡還有許多邊邊角角的旮旯兒,待發現、待清理、待開拓──即使參賽者是無意而為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