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重規老師百歲冥誕敬次玄武湖垂釣原玉以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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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維仁, 李微謙, 逄乙先生, 卞思

潘重規老師百歲冥誕敬次玄武湖垂釣原玉以紀念

文章敏翔 » 2007-03-07 08:52 AM

【潘重規老師百歲冥誕敬次玄武湖垂釣原玉以紀念】

學 紹 章 黃 術 , 敦 煌 百 尺 竿 。

梵 天 禪 寺 靜 ; 玄 武 夕 陽 殘 。

紀 念 經 綸 著 ; 虔 懷 意 境 寬 。

獦 獠 能 作 佛 , 鐘 響 夜 將 闌 。

(敏翔按:潘師本名崇奎,章太炎先生為之易名重規。
民國41年考取師大國文系、石禪恩師教我們文心雕龍) 2007./3./5./
道合天人天合道;心存敬讓敬存心。
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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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註

文章敏翔 » 2007-03-08 07:21 PM

章太炎
黃季剛

梵天禪寺 玄武湖 均在南京

先生關於佛教經典之研究,是以敦煌寫本《六祖壇經》為主要課題。《六祖壇經》記錄六祖惠能自說求法的經過,其中惠能求見五祖弘忍時的機鋒問答特別有名,其文云:
惠能答曰:「弟子是嶺南人新州百姓,今故遠來禮拜和尚,不求餘物,唯求作佛。」大師遂責惠能曰:「汝是嶺南人,又是獦獠,若為堪作佛!」惠能答曰:「人即有南北,佛性即無南北。獦獠身與和尚不同,佛性有何差別?」
丁福保《六祖壇經箋注》釋云:「獦音葛,獸名,獠音聊,稱西南夷之謂也。」自來均以六祖為「獦獠」,是西南夷的少數民族之一。先生以為「獦獠」連為一詞,蓋始見於《壇經》寫本,惟非為西南夷之一種,乃田獵之獠夷。因於1992年撰〈敦煌寫本《六祖壇經》中的「獦獠」〉6 一文,列舉諸史皆不見「獦獠」之名號,而獦獠一詞,又惟見於寫本之《六祖壇經》。若如丁氏之解,是五祖輕鄙獠族,有逾常人,揆之祖師悲心,無乃不類。故尋檢台北國立中央圖書館7 所藏一百餘卷敦煌寫本,「獦」字凡四見,皆當為「獵」之俗寫;並以《正名要錄》中的「臘」俗寫作「臈」為佐證,補充說明「獦」確為「獵」的俗寫字,獦獠即獵獠。獠是夷蠻之人,多以漁獵為生。從佛教的觀點而言,漁獵乃是觸犯經律重罪,與學佛之路背道而馳,故五祖弘忍責以「若為堪作佛!」不但論證周密,而且怡然理順。
5 繼先生發表此一論題之後,續有學者對此課題作進一步討論,如:白化文〈中國存世第二部最古書目--敦煌寫本《眾經別錄》殘卷校釋〉、方廣錩〈也談敦煌寫本《眾經別錄》之發現〉等。
6 見《敦煌學》第18輯,1992年3月,頁1-9;《中國文化》9,1994年2月。
7 現已更名為「國家圖書館」。
130潘重規先生與佛教研究
《六祖壇經》是惠能說法的紀錄,編成《壇經》後,便用作修行的課本。它不但代表禪宗的基本觀念,也是中國人所寫佛教著作中唯一被尊稱為「經」的典籍。過去讀《壇經》的人,多以明藏本為通行讀本,直到敦煌寫本《壇經》的發現,才使《壇經》研究進入新的里程。先生首先提出宋朝人即視寫本文字為鄙俚繁雜,而近代中、日學者,更以其書寫文字與後世不同,咸認為是抄寫訛誤,甚至鄙視之為「惡本」。先生以為敦煌寫本使用文字乃當時通行文字,於是廣徵博引敦煌俗寫文字之例證,撰成〈敦煌六祖壇經讀後管見〉8 發表於1992年。文中主要說明敦煌本《壇經》,並非被後世所輕視的誤本、惡本,而是一個很質樸、很接近原本的早期抄本。從《壇經》流傳的過程來看,敦煌本只有一萬二千字,惠昕本則有一萬四千字,而明藏本竟增至二萬一千字,足見後世《壇經》版本,不乏後人增補,而近代發現的敦煌本,正可讓世人重睹《壇經》原貌。唯以敦煌本俗寫文字不易確認,致使真本不彰。並詳舉例證駁斥胡適之主張《壇經》為神會偽造的謬說,論據確鑿,極見功力。
1994年先生以年近九十的高齡,於兩次開刀後,發心據北京8024號、英倫S.5475號、敦煌博物館及大谷光瑞等之敦煌本《壇經》,細為校定,並工楷手錄定本,力求恢復《壇經》原貌,以提供研究禪宗歷史與《壇經》者重要而正確的資料。「凡茲所為,惟欲破除讀敦煌《壇經》的文字障,俾百世以下,讀者如親聆大師音旨。」「今幸地不愛寶,得睹石窟遺書,英倫藏卷,乃真曹溪原本。豈敢不竭管窺所得,重加寫定,求正當世,冀減罪愆。倘荷大德通人,憫其愚誠,匡其違失,曷勝大願!」其用心之誠及慎重之情,可見一斑。儘管先生所用敦博本,受限於當時尚未公開發布,僅能以向達手抄本
8 見《敦煌學》第19輯,1992年10月,頁1-13;《中國文化》9,1992年11月。
131敦煌學第二十五輯
取供校讎,然向氏錄文已幾近原本9 ;而先生以謙沖之懷,冀於大德通人能匡其違失,更值得吾人感佩。
先生不只是最早發心就以上四部敦煌《壇經》進行合校,寫成定本的第一人,大大地恢復了早期《壇經》的原貌。先生對於促進《壇經》研究之後續發展,亦頗有貢獻。例如:蒙默於〈《壇經》中「獦獠」一詞讀法──與潘重規先生商榷〉10 一文中,首先肯定潘先生考訂「獦」為「獵」之俗寫,可謂「旁徵博引,洋洋灑灑」,而潘先生之研究態度更是「虛懷若谷,謙光照人」。其次舉出更早的《顏氏家訓.書證篇》中所載「獵化為獦」,以證潘先生所說之不誣;但是蒙默認為獦字有三讀三義,用於《壇經》之三讀皆扞格難通,因此提出《壇經》之「獦獠」當為「仡佬」之異寫,蓋為仡佬族自稱之音譯;並以為獠人遲至晚唐五代尚無打獵習俗,因此質疑潘先生讀「獦獠」為「獵獠」,意為「打獵獠人」,似與諸史所載獠人「不識弓矢」之記載相矛盾。又獠人於唐宋之世最為人賤,「獦獠若為堪作佛」,乃濺鄙視同禽獸之詈言。蒙默此文除了舉出比敦煌本佛經及《正名要錄》更早之例證外,並提出「獦獠」當讀為「仡佬」之新說,值得進一步討論;但《魏書.獠傳》所云:獠人「能臥水底持刀刺魚」,「惟執盾持矛,不識弓矢」,可見從事漁獵活動未必非以弓矢為唯一工具不可,而初唐亦未必無「獵獠」之稱。
張新民於〈敦煌寫本《壇經》「獦獠」辭義新解〉11 一文,一面肯定潘先生將「獦」訓讀為「獵」,而其所舉《正名要錄》與敦煌寫
9 關於敦博本《壇經》,另有楊曾文編《敦煌新本六祖壇經》,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10月;周紹良編《敦煌寫本壇經原本》,文物出版社,1997年12月;鄧文寬、榮新江編《敦博本禪籍錄校》,收錄有「南宗頓教最上大乘壇經一卷」,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年12月,頁199-430;皆可資參考。
10 見《中國文化》第十一期,頁256-257。
11 見《貴州大學學報》1977年第三期,頁84-88;或見張氏〈「獦獠作佛」公案與東山禪法南傳──讀敦煌寫本《六祖壇經》劄記〉,《中華佛學學報》16期,2003年7月,頁109-131。
132潘重規先生與佛教研究
本諸條例證雖較《顏氏家訓》為晚,且不如《家訓》所言明確,但是以之與敦煌《壇經》前後同時的文獻相互為證,更有力地增加了唐代語境「獦」可訓為「獵」的堅強證據;另一面指出將「獦獠」讀為「仡佬」乃是後起意,若依蒙默所說讀為「仡佬」,甚至引伸作濺鄙之詈語,則必然與佛法物我一體,廣大慈悲之本心本願相悖…… ,既使惠能的哲理依據缺少了證立的豐富蘊涵及當下的針對性,也使弘忍的有意探問淺薄化、幼稚化。進而提出「獦獠」仍當讀為「獵獠」,殆指「獵頭獠人」而非「打獵獠人」的新解。獵頭即獵取人頭以為祭祀之用,張氏引證諸史論述獠族自古即有獵頭習俗,而仡佬族即唐代從獠族中分化出來的單一民族,但至宋代,獠與仡佬已分成兩種不同的民族,在與華夏文化接觸過程中,使同於仡佬的「獦獠」已不再具有「獵頭獠人」的涵義,故「獦獠」讀為「仡佬」,實為另一層文化習俗曲折的演變。張氏又以獵取人頭比起田獵魚捕更是大惡之惡,直接關係到佛性之有無,及闡提能否成佛之關鍵,故弘忍責以「若為堪作佛!」因此張氏從考證與哲理的雙重關懷出發,認為「獦」字仍當訓作「獵」,釋義卻與潘先生大不相同。張氏此文詳細論證古代獠族的獵頭習俗,不但具備人類文化學上的價值,同時有助於少數民族的深入研究。但是回歸到佛教哲理本身,若以獠族過去的獵頭習俗作為五祖弘忍之所以責問惠能的原因,恐有悖於佛教因果律中「自作自受」的原則。故潘先生所說「打獵獠人」的涵義,似乎更能切合「獵獠」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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