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覆
固倫女史:在下所言,亦是議論“再”字詞性問題。
陳詞丈所言“再”為副詞,不可和數詞為對。在下認為在借對中,或借音,或借義,皆不以本字詞性為律。例如白居易“翠黛不須畱五馬,皇恩祗許駐三年”,以“皇”對“翠”,詞性自然不侔。但借音為“黃”,用以對“翠”,則無間矣。“根非生下土,叶不坠秋风”,以“下”對“龝”,若以本字詞性律之,自然不倫。但此處“下”借作“夏”,用來對“龝”,就可以的。借音如此,借義也是這樣。“再”在今天為副詞,在昔則為數詞,相當于今天的“2”,自然可以和數詞“仟”對。至于“2”不可以和“尋常”連綴成詞組,則又是借用“再”的今義,作副詞“又”解。這正是借對之妙。即字面之解和本義之解不一緻。
不知我說清楚沒有。
再則,敢請教
李凡吟長,在下鄙固,未知“鄰對”之意。可否指示一二,用啓茅塞。忱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