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駘它 寫:敬覆
李吟長,所賜教大是有理,真可謂“一字之師”。
今改為“欲念紅絲翻月册,不堪靜女入詩篇”。某游寶坫有日矣,所受
諸位吟長教誨孔多,受益殊深。切磋琢磨,此樂何及!在此一並深謝! 私心以為,島上與大陸言格律差別最大者莫過于“孤平”之說。“兩仄夾一平”為孤平而又不分出句對句之說者決不可從,若以之律唐詩,則孤平至夥,直非詩律也。
風雲吟長為介紹島內觀點,感荷不盡!
林先生詞學通家,所言自是有理。所舉韋蘇州《簡盧陟》,原詩是:“可憐白雪曲,未遇知音人。恓惶戎旅下,蹉跎淮海濱。澗樹含朝雨,山鳥哢餘春。我有一瓢酒,可以慰風塵。”失粘如此,恐非格律之作。所以,林先生所言適用古詩,與王了一先生同一意旨。
關於犯孤平,請容小弟補充說明一下(先不論出句或對句):
一.七言第二字犯孤平,大多數學者認為可以不論。
二.七言第四字.五言第二字犯孤平,一定要避免或救之。
三.七言第六字.五言第四字犯孤平,有人認為可以不救,但以下句救之為宜。
例如七言出句若為〔平平仄仄仄平仄〕,則下句應為〔仄仄平平平仄平〕。(五言請扣除前兩字)
從以上三點來看,以最鬆(第二點)觀點論唐詩,則犯律者寡矣。此三點亦是小弟目前寫作遵循之原則。
如果是初學者,我會建議除了七言第二字犯孤平不論外,其他先從嚴論之。
當然,哀詞長乃一方家,弟絕不敢從嚴論之,更何況又有出句對句犯孤平認定之差異性。
關於下三仄,弟認同林先生之論乃指〔不可有下三平(三平腳)或下三仄(三仄腳),蓋恐音節過於單調也。〕(之前未說清楚,甚歉。)
然若犯了下三仄(詩意重於格律時),弟則認同〔不以對句下三平救之〕。
至於書中所舉韋蘇州《簡盧陟》一詩,弟則無注意到原詩全貌,現在觀之,該例確實舉例不當。(此處恐怕是周師或林先生疏忽了)
哀詞長之研究探討精神,實在令人敬佩。
亦多謝介紹大陸目前關於詩律之看法,獲益匪淺。
子樂兄:不好意思,又再一次偏離了您的詩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