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廷玉 寫:報告楚狂詞長
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規定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中 也是現行法律
今日休假,時間較多。
我想,把我的論述一字不改重現如後,並將有關犯罪補償乙事紅色標出:
楚狂 寫:這個政府最大的危機在於:
民無信不立!
政客有擔當,要修改法律就有種、有膽提案廢除死刑;
不能獲得社會支持、立法院通過,那就有風骨地辭職下臺。
畏首畏尾,思博歷史定位──顢頇無能,可笑!
社會要有民主風度:
廢死,無論是立法不過、或是公投不過,就保留民主風度:接受。
若通過了,也請安靜接受。
人命有尊嚴?有價?可以放上天平去衡量、用金錢計算?
用國家稅收去補償被害人以支持廢死,是很荒謬的。
邏輯不通。
基本上,我對法律的認知觀點是:
修法可以。
無論修法通過,或不通過,或是採用直接民意公投表決亦可,
結果絕對不會討好兩方面所有的人。
我的觀點是大家就「安靜」接受;沒有叫人「閉嘴」。
任何一方不能因為修法或公投結果不如己意,那就明年再來、前仆後繼若干年後再來;那我們是生活在什麼世界?
只因為不合己意,就不管民主?
再來,我論「犯罪補償被害人」制度是荒謬不合邏輯的;
不論是我原生成長的島,或是我現在暫居停留的島,都一樣;
台灣的這項制度,其實就是抄德、日的;
但台灣這一套邏輯,有興趣、或是研究政府公共行政運作的,不妨將條文及補償機制調出來看:
簡言之,台灣的犯罪受害人補償制度的要點是:
一、 醫療賠償以40萬為上限
二、 喪葬補償費以30萬為上限
三、 扶養義務補償金以100萬為上限
四、 精神慰撫金以40萬為上限
五、 重傷、性侵或勞動力減損之補償以100萬為上限
六、 受有社會保險、或民事賠償,還得扣除保險額及賠償
意思是一條人命,用秤的結果是最高補償是(二)+(三)+(四)=170萬,如果因社會保險另有賠償,還得扣除。
這個制度最荒謬的地方就是立法隱藏的意義是:
殺人者,政府最多幫你出170萬元安撫(敷衍一下)被害人家屬。
人命,就值這個數字?要以此支持廢死者算盤撥一撥,恐怕都心虛不敢說得出口。
廢不廢死,我根本不關心。
我來往的兩地,都一樣沒有共識。
明日,太陽繼續昇起。
西方視台灣之死刑槍決,如台灣視中東「石刑」一樣,沒有誰比較高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