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發 寫:王力一生都在做研究,假設他在三十歲時的研究成果和七十歲一樣,那他中間的四十是白研究了。
所以前後兩書論述不一,這在學術上並沒有特別之處,尤其像王力研究範圍這麼廣的學者,發生這樣的事,就更沒有什麼好奇怪的。在他等身的著作中,肯定還有許多前後論述不一的地方,這些不能說他邏輯不一,是每個階段的認知有所增減。
小發版主之論述推衍,邏輯是正確無訛的。
謝謝。
某之所言:
楚狂 寫:一個人的腦袋,其思考、邏輯、推理,應該是一致的。
不能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面對獨夫,要像方孝儒一樣挺直腰桿。
面對百姓,豈可倨傲?
係駁斥某老歲仔所言:「一套四冊十萬字,是服務工農兵用的」,以及「32開本、60萬字是供語言學專業教師參閱」的論述謬誤。
因為未引用該老歲仔的全文,致對小發版主及讀此文章者有所誤導,是我過錯,謝謝指出。
若以《詩詞格律》出版年月:中華書局1977年12月第2版,
以及《漢語詩律學》出版年月: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4月,
以上版本及出版日期,是我所看到的,若有其他年月份及不同出版社、版本,另論。
兩者當然有所時間差別,正如同小發版主所言:「在他等身的著作中,肯定還有許多前後論述不一的地方,這些不能說他邏輯不一,是每個階段的認知有所增減。」
此點我完全同意。
就如同我在本欄中所發文帖,所述、或所駁斥者,亦各有對象與背景。
其實,王力在《詩詞格律》一書論「特定的一種平仄格式」的相關闡述,並非其個人「首創、發明」,就如同王力在《詩詞格律》、《漢語詩律學》裏,許多詩詞理論,是「襲用」(我並不用「抄襲」的貶抑字眼)清代許多詩詞格律理論家的論述。
例如:
王力之所以做此主張,大概是受了另一位清代詩論家的影響,見於:
清康熙十八年進士,於二十八年應洪昇之邀於「國忌日」觀《長生殿》被革職的趙執信(1662~1744)在其《聲調譜》中說:「平平仄仄仄,下句仄仄仄平平,律詩常用。若
仄平仄仄仄,則為落調矣。蓋下有三仄,上必二平也。」
王力在在所撰《詩詞格律十講》(北京出版社1964年3月新1版)後記中寫道:「趙氏的話是對的,盛唐以後的詩,如果照趙氏的話來檢查,極少例外。現在趁『十講』新版的機會,把這個道理補講清楚。」
這一段文字,我們先研讀清代趙執信在《聲調譜》裏有關「平平仄仄仄,下句仄仄仄平平,律詩常用。若仄平仄仄仄,則為落調矣。蓋下有三仄,上必二平也。」的論述;趙執信不過認為是「落調」!
什麼是「落調」?
不過是「聲調不協」!
趙執信認為「五言平起出句:平平平仄仄」這種格式,若在「頭節」出現「夾平」,即為「落調」──聲調不協(趙氏的書,便叫《聲調譜》)。
聲調不協──
平仄不協調,是一回事;用字平仄「違律、出律」是另一回事。
就如同近體詩五言出句出現「仄仄仄仄仄」,五字全為仄聲而無任一平聲字,聲調更不協,但這種「仄仄仄仄仄」的五言近體詩出句,不過是「五言仄起出句拗第三四字(腹節)」,若於「對句」第三字易平救轉,聲調自然轉諧。
例如:
唐‧王維〈送錢少府還藍田〉
草色日向好,桃源
人去稀。手持平子賦,目送老萊衣。
每候山櫻發,時同海燕歸。今年寒食酒,應是返柴扉。
首句:五言仄起出句拗第三、四字,對句第三字易平救轉。
不過,即便是五言仄起出句拗第三四字,對句不救的詩例,在唐人「名家」的創作裏,仍是存在的,不另舉,以免節外生枝,離題太遠。
以上所言,并第一帖舉《全唐詩》中
破百例的「仄平仄平仄」詩例中的13例,意在說明即便「聲調不協」──落調,唐代詩家並不視其為違律、出律,而「嚴禁使用」!
但王力「襲用」了趙執信《聲調譜》的相關論述,卻過度擴張成為「在這種情況下,五言第一字、七言第三字
必須用平聲,
不再是可平可仄的了。」
王力用字遣詞之不謹慎,邏輯不嚴謹,即在於此。
而當他纂述六倍文字的《漢語詩律學》時,使用了較為「謹慎、不武斷」的文字:「頭節上字以
避免仄聲為原則」,這個「
避免仄聲為原則」便是較謹慎出語。但王力並未明正其在其他著作「武斷」之失。
王力「襲用」清代趙執信的相關證據,可以參酌其在《詩詞格律十講》裏的自我「承認」(《詩詞格律十講》是1964年北京出版社所出的書;請注意:此時尚未發生文化大革命!王力寫此書時 ── 大學講義,是在完全沒有壓力下寫出來的!)
有興趣者,請自行去查閱。
行文至此,鄭重聲明:某並沒有「貶抑王力」的心念!
某學詩時間很短,初始的部分詩詞相關知識亦來自王力的相關論述與著作。
只是,每讀王力著作,發現他用「武斷」語氣論述某事時,便產生疑慮 ── 事實真是如此?
因此,追本溯源至閱讀《全唐詩》,同樣使用王力的「研究方法」去找「事實的真象」,始有豁然澈悟。
至於,近體詩,為唐代文學的菁華、代表。
後代再如何論述、創作,亦無法翻出唐詩創作的範疇,或更為遠邁、高超。
但後世用自己研究唐詩的心得,並進行規範近體詩格律越來越嚴格,甚至反論唐代詩家某些創作之非、不合格律、落調,那是沒讀懂《全唐詩》四萬多首詩、詞創作,以及唐人「
詩法」。
就如同今世立法機關創立新法、或修訂舊法,並將法律追溯時效,上論古人之非,一樣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