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新版《著作權法》有關重製他人著作

古典詩詞相關論述專用。

版主: 五葉, 壯齋

99年新版《著作權法》有關重製他人著作

文章楚狂 » 2013-06-29 09:32 AM

關於《著作權法》
最新的《著作權法》之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已修正公布實施:
《著作權法》第 22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同法第 88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91條有個但書: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問題在於:若你在網路上未取得原著作人同意而「公然」張貼某人之「著作」或其「複製物」,已不算「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範圍。)
同法第91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過去十年間歷經多次修改、公告實施,故應注意最新於民國99年公告施行之修正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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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詳讀全文,請上【智慧財產法院】官網:
http://ipc.judicial.gov.tw/ipr_internet ... view&id=77

-----------------------------------------------------------------------------------------------------------------------------------------似是而非:
民國99年修正前之【舊版】(92年版)《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還有「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許多人還以為重製他人著作只要嚴謹守著數量不超過五份,即不會觸法、被罰、被關→→那是「舊觀念」,早就廢止了。
很簡單,舊法第91條第2項若繼續「有效」,我們幹嘛買那麼貴的微軟套裝軟體及Photoshop?誰還去買CD聽歌?
還有人願意花三、四百元去小電影院只能吃鴿子飼料、喝感冒藥水看首輪嗎?(美好時光還可以吮鴨舌、嗑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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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合道德且正確發表和詩?
由於新公佈之法令第91條的但書:「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網上有人就以為隨便Copy你的詩作,另行「開版闢樓發佈文章」假裝「和詩」,或移到別的神壇去複製張貼他人詩作且跟在其後發表自己的和詩,以為不會有人為了這種小事而來興訟、不會被告。
問題在於這種「無文化、不文明且缺德的流氓行為」已構成該法第88條侵犯他人著作權之要件,還仗著台灣社會普遍不愛興訟的傳統,嗆聲「可以去告」。
寫詩之所以成為愛詩之人,在於公民素養,不在於無知而狡詞詭辯。
若只要打著「和詩」的幌子就可以把他人的詩作收輯編入自己的《打醬油集》裏,那人早就「著作等身」了。而且還意圖盜名欺世自己的打油文字可與知名作家、高人有所「唱和」。
要搞這種「不齒」勾當而不違法,依法得等那著作人離世後50年該著作成為「公共財」,見《著作權法》第30條。
(還有人弄不清楚「不齒」與「不恥」的差別,該回去重修國文。)

「和詩」之正確且有道德而合法之作法:在原創作人之網路著作欄位下「跟帖」去發表貴創作,或自行在同一網站或其他網站去「闢地建樓」(另行發表新主題)只發表自己的「和某某人詩」而不Copy他人原著作。
但若取得原著作人之意思表示,如口頭或書面「同意」,不在此限。

Copy張貼他人的圖畫、照片,也是一樣。
(有沒有人告,與合不合法,是兩碼子事。)

詩是文學的菁華,也是精緻的藝術品,無高度器識的人固無能力為詩,才鈍學譾者也不足與言詩。
(引自 藥樓《古典詩的形式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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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99年新版《著作權法》有關重製他人著作

文章醉雨 » 2013-06-29 04:18 PM

感謝詞長提醒這個重要的常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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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北市

Re: 99年新版《著作權法》有關重製他人著作

文章楚狂 » 2013-07-01 08:34 AM

醉雨 寫:感謝詞長提醒這個重要的常識 :-D

﹝月僉不可﹞分享个連結,蚌子三萬!

不識張郎是張郎,遇到刑書張郎,莫須有。

詩是文學的菁華,也是精緻的藝術品,無高度器識的人固無能力為詩,才鈍學譾者也不足與言詩。
(引自 藥樓《古典詩的形式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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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99年新版《著作權法》有關重製他人著作

文章楚狂 » 2013-07-01 07:39 PM

6/29才剛貼完〈著作權法〉相關條文,
6/30就有新鮮即時新聞:
按讚、分享,30人挨告、求償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 ... 630/217740
             ↑
     以上為《蘋果日報》2013-06-30合法引用

詩是文學的菁華,也是精緻的藝術品,無高度器識的人固無能力為詩,才鈍學譾者也不足與言詩。
(引自 藥樓《古典詩的形式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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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99年新版《著作權法》有關重製他人著作→管理人應注意

文章楚狂 » 2013-07-30 08:56 AM

山谷 寫:施蜇存(1905年12月3日 ~ 2003年11月19日),中國現代著名作家、文學翻譯家、學者,華東師範大學中文系教授。原名施青萍,筆名青萍、安華、薛蕙、李萬鶴、陳蔚、舍之、北山等。

施蟄存先生逝世於2003年11月19日,截至今日為止,未滿五十年;其繼承人仍享有「著作權」。
施蟄存先生之任何著作、創作,依法尚未成為公共財。
以任何方式全部重製,或部分重製,仍屬「侵犯著作權」之行為。
若在個人著作中引用其一小部分論述,如「學術論文」引述,屬於法定合理引用範圍,不可視為侵權。
但若像X年生,只在其書中前面加個贅語:「我覺得施蟄存先生的著作很好,推薦如後:」然後全文引用,這不叫著作,這叫剽竊。依前面舉例,X年生專享的著作僅有19個字:「我覺得施蟄存先生的著作很好,推薦如後:」(含標點符號)→此曰:掩耳盜鈴。

若像某陸生所云:「依法律規定,我有權修改我的著作」並將高鶚的詩文從「全文刊錄」修改為「部分節錄」,對不起,這是不解法律。
依前所述,其所修改的是高鶚的「著作」,不是其個人的「創作」。
高鶚逝世已逾五十年,其「著作」雖已成為「公共財」,任何人皆可引用,甚至重製出版。
但「全文恭錄齊魯書社」所出版之《高鶚詩詞》,則齊魯書社所出版之《高鶚詩詞》為齊魯書社之「著作財產權」,以任何方式重製、或部分重製齊魯書社出版物,仍屬侵權行為。(出版社保護其古籍出版方法,通常會在書中數處埋幾個詭雷,以供辨識。如:故意錯字,而盜版亦同處出錯。)
不了什麼是「著作權」,什麼是「著作財產權」,建議詳讀法規。
舉個例子,某甲受雇於某書商編著某書,則該書之著作人格權屬於某甲所有(某甲 著),但該書(著作財產權)及其相關權益、利益屬於書商所有。(若雙方另有契約規定「著作財產權」屬著作人所有,則從其約定。)


山谷 寫: 詞長憂慮有理。
在下雖不是法盲﹐但也不敢拍胸脯打保票沒事。
因為施蟄存先生的文章引用者甚夥﹐在下看過三個不同網頁﹐均無版權聲明。故根
據常識﹐大體應無問題。

再說<<雅集>>乃非營利團體。萬一有人有意見﹐在下必立刻刪除﹗

這是一個錯誤觀念!
(一)「版權聲明」是過去書商在書底常用詞語,今尚有「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等語。
「著作權」不用聲明,權利不會消失。
但若著作人公開聲明放棄相關權利,則視同公共財。
(二)侵犯他人著作權、著作財產權,不會因為是「非營利」團體、公益團體或在學學生等無營利行為而免責。
若如此方便,任一育幼院均可大剌剌借用Walt Disney任何卡通圖畫於印刷、教學刊物或複製品、裝潢等,或在院中Copy、播放盜版動畫,美國人不會因為你是「非營利團體」而不訴訟,或拋棄索取鉅額賠償。
再如學生不想花大錢買原文書,影印全文或分章節影印,有無觸法,已有實例。

沒有人告,不代表侵犯著作權之行為合法。
網站管理人,所要慎重考慮的是:不知什麼時候會因「過失」負「連帶責任」。
                ↓
http://www.poetrys.org/phpbb2/viewtopic.php?f=6&t=15455

詩是文學的菁華,也是精緻的藝術品,無高度器識的人固無能力為詩,才鈍學譾者也不足與言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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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99年新版《著作權法》有關重製他人著作

文章楚狂 » 2013-09-07 11:16 AM

網上常見有人,轉抄、襲用他人著作,並將其轉貼於網站(網路古典詩詞雅集,亦偶見),若原「著作人」尚未離世,或辭世未滿五十年以該著作尚未成為「公共財」;此等行為皆是不尊重他人著作權之劣行。

若有人稱「抄襲轉載大量現代詩文,可稱頌其情」並卓記其功,乃視文明於無物。

網上「偷」他人著作,比諸於在書店「竊書」者何如?
可通稱「雅賊」以美化其惡行?

「賊」,還是個「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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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99年新版《著作權法》有關重製他人著作

文章李凡 » 2013-09-07 12:08 PM

[quote="楚狂"]網上常見有人,轉抄、襲用他人著作,並將其轉貼於網站(網路古典詩詞雅集,亦偶見),若原「著作人」尚未離世,或辭世未滿五十年以該著作尚未成為「公共財」;此等行為皆是不尊重他人著作權之劣行。

若有人稱「抄襲轉載大量現代詩文,可稱頌其情」並卓記其功,乃視文明於無物。

網上「偷」他人著作,比諸於在書店「竊書」者何如?
可通稱「雅賊」以美化其惡行?

「賊」,還是個「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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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存.看看孔凡章之詩存檔源頭者,孔凡章之老上級:中央文史館前館長.見;http://www.poetrys.org/phpbb2/viewtopic.php?f=6&t=16060
看帖不看全面,自以為是,任意指人為賊,有時會手尾長的.
至於其時,大陸亦無版權法.〔即有版權法,其上級把下級之詩章鍵入,亦必為作者首肯.〕
平凡丹藥維他命;
薄命紅顏怨李凡.
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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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99年新版《著作權法》有關重製他人著作

文章楚狂 » 2013-09-07 09:21 PM

李凡 寫:
楚狂 寫:網上常見有人,轉抄、襲用他人著作,並將其轉貼於網站(網路古典詩詞雅集,亦偶見),若原「著作人」尚未離世,或辭世未滿五十年以該著作尚未成為「公共財」;此等行為皆是不尊重他人著作權之劣行。

若有人稱「抄襲轉載大量現代詩文,可稱頌其情」並卓記其功,乃視文明於無物。

網上「偷」他人著作,比諸於在書店「竊書」者何如?
可通稱「雅賊」以美化其惡行?

「賊」,還是個「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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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存.看看孔凡章之詩存檔源頭者,孔凡章之老上級:中央文史館前館長.見;http://www.poetrys.org/phpbb2/viewtopic.php?f=6&t=16060
看帖不看全面,自以為是,任意指人為賊,有時會手尾長的.
至於其時,大陸亦無版權法.〔即有版權法,其上級下級之詩章鍵入,亦必為作者首肯.〕

(一)國語文閱讀及理解能力不佳,不限於一次,歡迎自行套袋。
(二)網上未經原著權人同意,直接大量抄錄、剽竊、轉載他人著作,便是個「賊」。
   賊,並無大、小之分;亦無雅、俗之別。
(三)自由世界人民與被奴役人民之差別,在於獨立思考之能力。
(四)若問某上帖文章指述,於臺灣司法該當何罪?
   曰:莫須有

詩是文學的菁華,也是精緻的藝術品,無高度器識的人固無能力為詩,才鈍學譾者也不足與言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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