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器〉,舞曲名,先前已道之(今之探戈,已足為例)。再翻此名相之疑,略無新意。無乃將〝六波羅蜜〞視作彼可食之〝波羅蜜〞。食波羅蜜,即修波羅秘。
若欲舉唐譯佛經原則,正應提「五不譯」。
大旨,發題已可疑?特尤者,文稱「西河劍器」,如何模擬到「西域」,更說到胡服(那軍裝呢?)?地點一錯,後面多處由此申論者,均站不住腳。
西河是何地,恕山子不為各位作筆記,然由此大略可知,發疑致問,總憑一字印象,西河擬西域,劍器擬舞劍。比如,以〈鄰里曲〉為通俗,不知〝通俗〞二字何出?仍不免望文生義之誤。
斐將軍〈滿堂勢〉,未道是舞劍,(裴將軍舞劍而外,似不可有餘能?)諸所記載,僅及舞劍,似亦未道所舞劍之曲謂〈滿堂勢〉,此不可強加聯貫。如〈滿堂勢〉是舞劍,則〈劍器舞〉又當作另一舞論。不同一舞曲,自無關聯可語。是所舉,亦如西河擬西域,至以公孫能裴舞兼能劍器,遂謂之一事。故所說第二點,頗多強為附合。
「不著一字,盡得風流」是論作詩之法,何有於考據?何妨於考據?考據是要引據作判斷。
《宋史》稱「循唐武德舊制」、「小兒隊」、「帶器仗」,此是力證。安得謂之非。又各舞所帶舞具,略有附說,安得欲從「器仗」二字覓一劍在,況是小兒輩之隊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