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廷玉 寫:報告楚狂詞長
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規定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中 也是現行法律
於詞長的批評中 可以看出立法通過了 反對者就必須閉嘴的態度 並不可取
如果如此 天下還會有修法這件事嗎
人格是平等的 是民主憲政的基礎
否則不會有一人一票 票票等值的觀念
嚴復早就說過 因為乏此人人平等的政治觀念
所以中土沒有發展出民主投票的制度
當然人格平等 投票制度 也只是法律採取的價值理念
不是真理
愚不敢勉強他人也必須接受某種價值理念
各人有各人的價值系統與政治生活理念
既然都不是真理
只盼討論之際 毋動輒以置身道德高點自居
謙虛一些更好些
苟以狂狷自居 不知謙虛尊重異見為何事
愚亦尊重 無可如何
言盡於此
區區微意 幸察一二
廷玉一揖
我的意見其實很簡單:
政治是眾人之事,民主就是程序正義,多數決議。
廢死、不廢死,不在我關心範圍。
我的邏輯很簡單、淺顯易懂:
立了法、經島主公佈了,大家就遵守。
不是不合你意的,你就拼死、嚷嚷反對。
就像現在這個島一樣,沒有廢除死刑之前,那羈押在監的40個死刑犯,
死定了!法律存在的最重要原則,是做為社會所有層面的運作共同基礎。
這40個人想活命,只要一個方法:島主特赦。
問題是此島主無此擔當。
即便修法廢除死刑了,這40個人還是死路一條。
法律最重要的一個原則叫做:法律不溯既往。島主不赦,「依法」得死。
至於我所謂法律通過了,大家
安靜,是包含看臺的兩方:支持與反對。(不偏袒任一方)
但若任何一方不接受修法的結果、或現行法律規範,此社會無安寧。
法律,不是依你個人所好,而存在,或選擇性適用。我沒有憤世忌俗,對社會現況也不表態,狂者進取、狷者有所不為。
同樣地,我也不譁眾取寵。
我同意或不同意你的觀點,不代表我不能陳述邏輯意見;不能因為不合你意,便要把我打入不謙虛,雖然那是個人自由。
照廷玉詞長意見:是社會上只能有廢死一種觀點?那還叫民主多元社會。其他人該噤聲?
現在的法律規定,該如何、就如何。
畢竟,我們不是生活在北韓、或更有效率的中國大陸。
政府不能怠惰行政。
至於人民要作什麼主張,我不必表態。
我只是很冷酷地分析現在法律、與狀況,現押的40個人,依臺灣現有法律:
必死。
至於這個政府,要愚蠢地在什麼關節點提出來殺一殺,招惹物議,那是敗筆。
要麼,做為島主你可以召集五院協調,要求法院自此以後不判死,(這是他的職權)
現存的有計劃地每年「秋決」幾個,清光為止。那臺灣就沒有死刑犯了。
對較早被勾決的,也公平。